「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慶忠
張慶忠
林正二
林正二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滄敏
林滄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社會工作師、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及社會工作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家事事件法明訂如有必要,法院得指派社工負責陪同出庭及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參與程序、或其他法院請求或囑託協助事項,爰於調查保護室組織編制增列社會工作師。
第十九條之一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供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供家事服務之場所、軟硬體設備、經費,及配置所需人力,提供家事事件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更多元化的服務及輔導,允宜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模式,由司法院編列預算,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案件當事人使用之便利性及功能性,提供家事服務之場所、軟硬體設備、經費,及配置所需人力,提供家事事件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服務。
第二十七條之一 社會工作師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針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事件提出調查報告、陪同當事人出庭及陳述意見、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或參與程序等事務,以及第十九條之一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服務規劃。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本條新增,增列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關社會工作師之職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