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郁方
林郁方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賴士葆
賴士葆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宣示法律嚴懲酒駕之決心,第二項刑度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