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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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刪除) |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所依據之法律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於民國94年12月7日公布廢止,致本條文實已無所附麗。另婚姻關係純粹屬於私領域事項,亦為人民私領域生活之核心所在,公權力本不宜介入,何況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之婚姻,與軍人保障國家安全並無必然關係,反可能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故宜將現役軍人之婚姻事項回歸民法之規範為妥,爰刪除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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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所依據之法律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惟該條文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以「時空環境變遷,且基於憲法「人民有納稅義務」之規定,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00年1月7日修正刪除,101年1月1日施行,本條實應配合修正,爰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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