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紀國棟
紀國棟
王廷升
王廷升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楊麗環
楊麗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按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均為三十年,然對於犯行殘暴並致人於死而得以判處死刑者,其追訴時效與犯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相同,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且時效規定將使重大惡行之犯罪者,得以因時效屆至而規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正義將難以伸張。 二、對於行為兇殘、泯滅人性且惡性重大者,追訴時效應予排除適用,以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藉由時效消滅而逍遙法外,同時國家始得以繼續對犯罪者進行訴追,替被害人伸張正義,平撫社會情緒,爰提案修正有關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範圍。 三、查德國刑法對於謀殺罪之犯行無追訴時效之限制,美國聯邦法典對於涉及死刑之案件,亦無追訴時效之規定,鄰近國家日本於今年修法,對於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亦予以排除適用,各國對於惡性重大之殺人行為追訴時效,均修法予以取消,以避免時效規定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基於立法經濟、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論行為人為故意或過失而致被害人死亡者,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