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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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初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非以專營房屋、土地銷售之納稅義務人,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民國100年3月由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101年4月為止,依奢侈稅條例開罰的土地、房屋實徵稅額為21億8135萬餘元,罰鍰金額為71萬餘元,罰鍰金額係實徵稅額的萬分之三。奢侈稅條例雖於立法期間經產官學界及民眾充份討論,但國內民眾對相關法令實施規定與細則仍未充份瞭解,時常有不諳不動產買賣和稅務法令的民眾,誤觸因而遭受巨額罰款嚴懲。此外,罰鍰金額鉅大,現行法規並未區分故意或過失之罰款,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三、奢侈稅條例實施後,漏稅罰金額係其它罰款數倍之多,因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且罰鍰應區分為故意或過失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建議增列第三項:「初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非專營房屋、土地銷售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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