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王廷升
王廷升
詹凱臣
詹凱臣
潘孟安
潘孟安
柯建銘
柯建銘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文玲
黃文玲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淑芬
林淑芬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五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估算總額百分之八十者,應一次提撥其差額;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過去的勞工退休金舊制因非屬個人帳戶制,許多勞工未必會於該公司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因此,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總額計算有其困難,故主管機關訂定雇主僅需按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存儲。 二、自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施行後,年資較短的勞工多半選擇勞退新制,仍留在舊制的勞工則大多數為年資至少十年以上,且預計於該公司退休者。由於勞退新制施行後,新進勞工皆適用新制,因此,舊制將逐漸落日,適用的勞工人數只會遞減,若持續依選擇舊制之勞工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提撥,恐將產生勞工於退休條件成就時,其專戶準備金總額仍未能存到足退休金予以支應,一旦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辛苦半輩子的退休金便追討無門,老年生活保障嚴重受到衝擊。爰此,故增列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五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估算總額百分之八十者,應一次提撥其差額,以確保雇主能確實足額提撥勞工的退休金,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與經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