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王廷升
王廷升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楊麗環
楊麗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五、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增列第五款。 二、鑒於短期補習班消費爭議日增,主要係因契約內容記載有欠明確,致爭議發生時難以協調解決,爰增列第五款,納入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期減少消費紛爭,維護兩造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