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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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一、考量國民小學亦有設置獎、助學金之必要,爰增列國民小學學生為適用對象。
二、因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已免納雜費,爰修正現行第三項規定,並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私立學校之雜費或代收代辦費用收取之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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