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正二
林正二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顏清標
顏清標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條件與評鑑、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等學生權益之保障、設施與場地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有鑒於各縣市對短期補習班之規範標準不一,致使管理紊亂,影響學生權益,爰提案修正第九條第四款內容,除原有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立案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外,特別針對「教師條件與評鑑」、「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補習班「設施與場地」公共安全規範亦納入其管理規範。 二、針對上述之管理規範,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