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田秋堇
田秋堇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港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及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前項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範圍,由主管機關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一、港區主要對外聯絡道路與市區之聯結關係密切,影響市區交通、民眾生活品質,若航港建設基金支付僅限於港區內公共基礎設施,對港口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並不公平,基於港市合作與共繁共榮之前提,應將港區對外聯絡道路納入航港建設基金支付範圍。 二、有關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範圍如何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與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三方協議訂定之。故新增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