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明文
陳明文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實務上工資債權並不是最優先順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以及動產抵押權的順位都優先於工資債權。 二、故為確保勞工在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能夠真正優先或得本於勞動契約所牲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明訂該債權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