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楊應雄
楊應雄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昇
吳育昇
丁守中
丁守中
楊麗環
楊麗環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大眾運輸發展維運所需經費,得隨實加油費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得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大眾運輸業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使用多種能源為動力之車輛,得視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及營業之需要,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稽徵費率、範圍、程序、減免、徵收期間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基於公平性、節約能源、簡化稽徵程序等原則,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恢復隨油徵收,有效透過「以價制量」之機制,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並改善交通之目的。 二、有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許多規劃中之大眾運輸系統之維運發展皆難以如期推動,又多數都市大眾運輸系統普遍不盡完備,爰明定將「大眾運輸發展維運」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俾有效解決大眾運輸系統維運發展之財源問題。 三、明定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得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另為避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影響油價上揚,而間接造成大眾運輸業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發生困難,爰明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大眾運輸業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使用多種能源為動力之車輛,得視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及營業之需要,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四、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 五、本條文修訂後,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其規範顯有欠明確、妥適,交通及建設部應儘速予以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