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徐耀昌
徐耀昌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王進士
王進士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滄敏
林滄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經提出至審定發布實施之作業期間,以兩年為限。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完成期程,避免冗長程序後之結果與現況脫節。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五、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將民眾所提都市計畫變更之個案申請以往需經都委會,過於冗長且充滿不確定性,特明訂於第五款條文中,由地方政府視情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