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各種類形案件之規費收取標準:
一、新申請案之規費,包含對廠商提供之申請文件(含申請書、廠商登記文件、產品檢驗報告及現場評核報告)書面審查及製發證書之費用。
二、加發案之規費,包含對廠商提供之申請文件書面審查(含申請書及產品檢驗報告,倘製造商不同時,另附現場評核報告)之費用。
三、補發、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指廠商於證書遺失、污損,或變更前述資料時,申請補換發證書之費用。 |
| 第三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
一、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者或停徵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應徵收之規費。依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產業之認定與輔導、補助之對象、標準、期間及應遵行事項等,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定之,必要時得免除證明標章之相關規費。」
二、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定期召開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認定之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及其他(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傘類、布窗簾及紡織護具)等十七類二十二項加強輔導型產業,係屬敏感弱勢之傳統產業,爰擬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免除其規費之繳納。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