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邱議瑩
邱議瑩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編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企業關廠歇業之風日益興盛,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