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一年。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一、將育嬰津貼由於原本投保薪資之六成修改成投保薪資全額。 二、發放津貼由原最長六個月改由最長發放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