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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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違反本法之處分) 漁業人違反本法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 第十條 (違反本法或據本法發布之命令之處分)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
相關條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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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罰則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 第六十五條 (罰則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
第八款條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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