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文第四項。 二、高雄市教育局也在2003年經由高雄市議會決議通過要求學校供給學童營養午餐,應使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優良農產品。 三、營養午餐攸關國民健康,本條文僅規定學校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過於籠統空泛。故將相關基準增訂於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