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試卷保管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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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配合立法體例,第一項引據法源部分,引用至項次,並刪除第二項。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二、附表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 三、為期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一致,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場證編號」文字及附表「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之「入場證編號」欄位名稱,均修正為「入場證號碼」以統一體例。 四、為統一體例,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第五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五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一、依線上閱卷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款規定修正句首文字。 二、配合實際作業方式,增列及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三、國家考試採行線上閱卷,因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爰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時,試務作業方式亦應配合實際作業予以修正,以資明確。 四、為期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一致及配合閱卷規則條文原第十八條修正為第二十條,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五、為統一體例,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