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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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第二十二條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旅行業為前項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經其他旅行業檢附具體事證,申請各旅行業同業公會組成專案小組,認證其情節足以紊亂旅遊市場者,並應轉報交通部觀光局查處。 各旅行業同業公會組成之專案小組拒絕為前項之認證或逾二個月未為認證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逕將該不公平競爭事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查處。 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一、第一項係有關旅行業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而所謂競爭,依公平交易法第四條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因此,以價格、數量、品質、服務作為競爭之訴求,應無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復參照同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或以限制轉售價格,或以杯葛、抵制、拒絕往來,或以脅迫、利誘、不正當方法…等等行為作為要件,準此,旅行業是否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即俗稱自費行程)所得彌補團費,尚無涉不公平競爭與否之問題,再者,旅行業於行程中安排購物或自費行程,乃旅遊服務經濟活動之一環,其佣金或所得收入,為一般商業習慣或行為,並未逾越正常經濟活動競爭方法之範圍,又實務上旅行業究竟是否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認定上亦乏具體判斷標準,綜上,現行條文第一項以「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為不公平競爭之例示,尚非妥適,爰將該字句予以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係就旅行業為不公平競爭之查處認證規定,惟該二項規定自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迄今,從未有旅行業提出申請,再者,各旅行業同業公會咸認為公會乃業者所組成,在利益衝突下實難要求其處理業者不公平競爭之問題,亦無能力認證業者之行為是否確有紊亂旅遊市場競爭秩序,致現行規制形同具文,無法發揮業者自律及健全旅遊市場之預期功效,迭有反應建議取消該二項規定,逕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認定業者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故為與實務現況相合致,爰予以刪除。 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
第五十四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許可。 前項所稱之旅行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從事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許可。 前項所稱之旅行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從事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時準用之。
第二項之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其法規名稱業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爰配合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