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編制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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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編制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擬定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五份,報主管機關核定。 農田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編列原則及報核期限規定。
第三條 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應本開源節流、量入為出及收支平衡原則,務實籌劃。 二、應依年度工作計畫、業務需要及其效益之優先順序,作為預算編列之依據。 三、年度消費性支出,應依業務性質,為周詳、完整之規劃,並應撙節緊縮編列,避免預算執行發生超支之情事。 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
第四條 預算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上年度核定預算執行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加以審慎評估,核實編列,不得有虛列情事。 二、積極整頓或開拓自有財源,以充裕經費,避免預算虧絀。 年度預算收入辦理原則。
第五條 預算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年度內所能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新節約原則。 二、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改善灌排設施,以促進農業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籠統增減之。 四、凡有統一編列基準者,按其基準編列;無統一編列基準者,應核實編列,並貫徹零基預算之精神,深入檢討各項支出計畫。 五、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耗性費用,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增加外,其餘應切實檢討予以減列,不得成長。 六、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求避免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應檢討撙節緊縮。 七、汰換公務用車輛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一、年度預算支出辦理原則。 二、有關汰換公務用車輛事宜於農田水利會購置及租賃公務車應行注意事項已有明文規定,爰於第七款明定其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 年度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事業方針。 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各項收入之徵收計畫。 五、各項舊欠費之催收清理計畫。 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研究發展計畫。 九、資訊業務計畫。 十、其他計畫。 前項各款計畫應敘明其目標、內容、實施時間、經費概況及來源;專案核定辦理之業務,應註明核准文號。 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
第七條 年度預算應就業務實際需要通盤考量,並視財力情形編列,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農田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二、屬於重要水利工程、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者。 三、主管機關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四、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屬於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屬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會員或各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年度預算編列之優先順序。
第八條 為合理分配及有效率運用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決策,應由各組室主管及業務主辦人員,共同組成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列會議,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就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詳加檢討、評估、審查,並作成紀錄予以保存。 農田水利會應組成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小組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第九條 年度預算書內各種度量衡一律採用公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其書表格式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年度預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編列基準規定編列。 年度預算書之編列單位及書表格式與各項費用編列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