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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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但大型車時速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時,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1.車輛行駛途中需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如遇特殊狀況時得以緊急煞停,隧道內行車環境不如一般路段,更需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 2.考量大型車煞車距離較長,且造成事故之嚴重程度較高,為確保隧道內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之機率及危險性,爰配合修正本條文第四款規定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則維持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3.另考量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為求明確規定,爰文字酌作修正為所有車輛皆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