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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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並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外,並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一、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機構安全及醫療業務之執行,其結果非僅單純造成特定個人法益之侵害,亦對公眾就醫安全及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運作產生實質不利影響。
二、為確保醫療業務人員能在免於人身威脅環境中執行醫療業務,本修正案修正條文明文規範,檢察官應對違反本條規定,並導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主動偵查後提起公訴,以遏制醫療暴力、確保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安全,進而保障全民安定有序之健康醫療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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