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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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 (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 四、其他不動產估價相關之全國性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三款各地公會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不得超過換證時數三分之二。 第二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 (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四、其他不動產估價相關之全國性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一、為因應不動產估價師人數逐年成長及各地方公會數量增加,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可再擴充,以滿足不動產估價師取得專業訓練時數及換發執業執照之需求,爰於第三款新增「或其各地公會」文字。 二、鑒於初開放地方性公會辦理專業訓練,尚待經驗累積,為維持既有專業訓練課程品質穩定性,換證時數三十六小時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仍維持由地方性公會以外之訓練機構所核發。
第六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第六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五十人。
考量不動產估價師人數逐年成長,為兼顧市場需求及課程品質穩定性,爰比照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之規定,修正第二項每班參訓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