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 一、會務委員交通費之支給基準。 二、考量農田水利會灌區面積大小、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等因素,爰將交通費編列基準予以分級,並以接受主管機關經費補助、灌區面積及會務委員數作為分級依據。此外本於撙節開支原則,明定交通費編列上限,各農田水利會可視其財務狀況等因素,在該限額內編列。 |
| 第三條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 會務委員郵電費用之支給基準。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