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淑蕾
羅淑蕾
廖正井
廖正井
張慶忠
張慶忠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林滄敏
林滄敏
林明溱
林明溱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郁方
林郁方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李應元
李應元
馬文君
馬文君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葉宜津
葉宜津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張曉風
張曉風
陳節如
陳節如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丁守中
丁守中
王惠美
王惠美
徐欣瑩
徐欣瑩
盧嘉辰
盧嘉辰
李桐豪
李桐豪
王廷升
王廷升
趙天麟
趙天麟
江惠貞
江惠貞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有失保障懷孕勞工之美意及鼓勵生育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