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陳學聖
陳學聖
鄭汝芬
鄭汝芬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蔡錦隆
蔡錦隆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曾巨威
曾巨威
王進士
王進士
紀國棟
紀國棟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慶華
李慶華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增列第六款。 原第六款至第十二款移列第七款至第十三款。 為突顯腦性麻痺學生伴隨的各種症狀、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使腦性麻痺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應增列「腦性麻痺」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