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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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參酌現行特定公司制定法律之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二條 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之業務如下: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本公司業務項目將隨公司業務發展情況適時更動,為符實際需要,爰增訂第四款;另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設審計委員會,並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惟經濟部現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一股份,並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設審計委員會。 三、修正第三項。配合前項設審計委員會之規定,刪除「及監察人」文字。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訂。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務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務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第六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設審計委員會,爰刪除「常務監察人」、「監察人」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八條 本公司依法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並依規定程序送審。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依法辦理事項,毋需另訂,爰予刪除。
第九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 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原航發中心業將本公司之全部資產移撥經濟部完成投資設置,且國防部亦已完成該中心原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爰予刪除。
第八條 本公司應按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時程,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第十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本公司係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成立,從而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移轉民營,惟航空工業之投資金額龐大、回收期長、風險性較高,本公司無法於本條例所定時程內完成民營化,三年半內民營化之轉型期已不符現狀,爰修正為按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時程。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