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翁重鈞
翁重鈞
江惠貞
江惠貞
紀國棟
紀國棟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籌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鑑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型聯合組織發起籌組未設限,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工會,卻造成勞工團體分裂,明顯撕裂勞工團結權。 二、當初工會法之修正,為期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然而,現行本條文對於籌組直轄市、縣(市)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卻無完備規範,致產生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組織,不僅嚴重撕裂勞工團結權,也產生部分直轄市、縣(市)陸續成立數十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亂象,也淪為競賽遊戲,勞工難以團結,工會更無法有效進行社會對話。 三、基於健全工會功能,避免工會聯合組織設立過多致分散工會力量,並為使其更具代表性,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籌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