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徐欣瑩
徐欣瑩
黃志雄
黃志雄
孫大千
孫大千
張慶忠
張慶忠
李鴻鈞
李鴻鈞
陳學聖
陳學聖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應雄
楊應雄
邱文彥
邱文彥
王進士
王進士
林郁方
林郁方
楊麗環
楊麗環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賴士葆
賴士葆
詹凱臣
詹凱臣
費鴻泰
費鴻泰
曾巨威
曾巨威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九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視為承攬制,其補助經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一、學術單位申請專案研究補助,各公家機關應著重研究計畫的審核,是否與其他研究重複及研究的成果,至於費用的核銷,應給予計畫主持人更大的行政空間,方有助於學術研究。 二、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其補助經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解除其財務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