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九十九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視為承攬制,其補助經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 一、學術單位申請專案研究補助,各公家機關應著重研究計畫的審核,是否與其他研究重複及研究的成果,至於費用的核銷,應給予計畫主持人更大的行政空間,方有助於學術研究。 二、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其補助經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解除其財務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