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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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賠償責任應與醫療費用保持適當比例。 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非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犯刑法之罪者,不罰。 |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
現行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現增訂第三項,除故意造成病人損害,若僅業務過失造成損害,免除刑法傷害罪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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