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張慶忠
張慶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李鴻鈞
李鴻鈞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淑慧
陳淑慧
曾巨威
曾巨威
林明溱
林明溱
陳學聖
陳學聖
孫大千
孫大千
楊應雄
楊應雄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王進士
王進士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賠償責任應與醫療費用保持適當比例。 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非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犯刑法之罪者,不罰。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現行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現增訂第三項,除故意造成病人損害,若僅業務過失造成損害,免除刑法傷害罪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