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許忠信
許忠信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如有委員八人以上連署提出反對意見,院會處理該案時,應安排提出反對意見者發言。 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讓國會議員能充分反應民意並落實尊重少數之民主原則,增列經協商之議案,如有委員提出反對意見,院會應安排委員發言,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