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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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護理役。 (七)教育服務役。 (八)農業服務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 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應優先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申請護理類替代役服勤單位,應同額聘用護理人員。 |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 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一、第一項第六款新增,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二、鑑於我國醫療護理人力短缺問題相當嚴重,且每年大專院校以上護理科系男性畢業生,僅有不到六十分之一人力服醫療替代役,大部分因服役期間中斷貢獻護理專長,可謂學校教育資源以及醫療人力資源雙重浪費。
三、本席等認為,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增列護理類別,除可避免前述國家人力資源浪費之外,對於部分護理人員短缺問題亦可於一百零七年前獲得暫時性抒解解決,爭取醫療主管機關制度性解決醫療人力短缺之時間與空間。
四、為平衡醫療護理人力資源城鄉差距,明定醫療及護理類替代役應優先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勤,爰如修正條文第三項所示。
五、為避免護理替代役男投入申請單位服役,雖暫時解決醫療院所護理人員短缺之困境,卻成為醫療免所免費護理人力資源,反而延緩醫療院所制度性解決護理人力短缺的意願及誘因,爰規定申請護理類替代役服勤單位需同而聘用護理人員,如修正條文增訂第四項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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