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為配合行政院「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推動公有建築物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本部訂定發布「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並訂定本收費標準。 |
| 第二條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核發之規費收費態樣,分為新申請及換發案、補發及加發案、英文譯本、名稱變更等四類。 |
| 第三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 規費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