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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臺灣優良品牌選拔之審查基準包括品牌策略、品牌管理、品牌實績及財務績效四大項目。 臺灣精品選拔之審查基準包括研發、設計、品質、行銷及臺灣產製五大項目,並著重每一項目之創新價值表現。
第十一條 臺灣優良品牌選拔之審查基準包括品牌策略、品牌管理、品牌實績及財務績效四大項目。 臺灣精品選拔之審查基準包括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四大項目,並著重每一項目之創新價值表現。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將臺灣產製列為臺灣精品選拔之審查項目之一,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