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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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五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第五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一、考量幼稚園設備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未明確規範幼稚園及托兒所與殯葬設施應保持之距離,已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依前揭法規及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其場地因涉及產權、租約或使用同意等相關問題,如另覓場地設立幼兒園,實有困難,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二、其餘未修正。
第十八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類 別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四十公 十四公分以 二十六公分 分以上 下 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第十八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類 別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四十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 七十 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五公分以上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一、考量托兒所之樓梯尺寸係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無另外規定,其樓梯尺寸之規定較現行幼兒園及原幼稚園寬鬆,以變更樓梯尺寸涉及建築物結構,施工難度高,對本標準發布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者,確有困難,爰修正第一款。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