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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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廠商」不宜逕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且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涉及兩岸人民及經貿往來相關事務,須符合兩岸條例之規定,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