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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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為明確各聯合服務中心用人方式,爰於各聯合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並修正副執行長為一人或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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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十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
修正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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