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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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學年度另定之。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所定「標準」依體例修正為「基準」。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雜費」係指離島地區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配合一百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增列第二項,明定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使其安心就學。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配合本次修正增列第二項,並明定修正條文配合一百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生效日,自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