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所定學校之範圍。 二、以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所需費用,已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特殊教育經費補助,爰於第二項明定上開學生申請交通服務,依直轄市、縣(市)所定之自治法規辦理。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補助學校提供交通服務之方式及種類,以協助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第二項明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得以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代之。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之定義及程序。
第四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一、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基準為每學年新臺幣八千元。 二、參酌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每名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交通費,一年以九個月計,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基準為每學年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三、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第一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之條件。 二、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已受或得受交通服務者,不予重複補助其交通費。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一、第一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之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所須經之專業評估結果之審議及核定程序。 三、第三項明定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所須經之專業評估結果之核定程序。 四、第四項明定學校申請補助無障礙交通車或相關設備所須經之審查及核定程序。 五、第五項明定本部為審查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及學校申請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或相關設備,得以學者專家會議審查之。
第七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學校及本部就有關受理申請完成審核之時程。 二、第二項明定審核通過而補助交通費者,除因資格條件異動應重新申請外,其資格於原校就讀期間皆屬有效,毋須再行申請。 三、為免因審核期程遲延身心障礙學生之交通費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於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