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第七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為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公私立各級學校業依該法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減少學校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須另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困擾,爰增列第三項,使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準則之規定(包括組成)處理職場性騷擾之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十一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一、為使本準則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期間規範趨於一致,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性騷擾調查時間由現行條文的三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通知延長一個月。 二、為明確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覆起算時點及方式,及齊一性騷擾事件申復期間及用語,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內容。另將現行條文之結案後不得就同事由再提申訴規定改列新增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