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藥物資料公開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物資料公開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及持有、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保密之: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不在此限: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一、為促進審查結果透明化,爰增列得公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 二、為促進病患及醫療院所之瞭解與配合,爰增列藥商所檢附之藥品風險管理計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