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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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及持有、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保密之: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不在此限: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
一、為促進審查結果透明化,爰增列得公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
二、為促進病患及醫療院所之瞭解與配合,爰增列藥商所檢附之藥品風險管理計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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