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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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課業輔導費。 (十)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一)其他代辦費。 前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第三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實習費。 (四)宿舍費。 (五)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平安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課業輔導費。 (十)冷氣費。 (十一)其他代辦費。 前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一、為避免「電腦實習費」與「實習實驗費」名稱混淆,造成重複收取實習費,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將「電腦實習費」修正為「電腦使用費」。 二、配合本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C號令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將「平安保險費」修正為「團體保險費」。 三、為明確規範收取冷氣費之支用項目,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將「冷氣費」修正為「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游泳池費」修正為「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