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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考量廠商配合本次第三條附表修正,應進行相關作業,為予其緩衝期,增定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