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三條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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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 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保留一年;賸餘汰舊噸數之漁業種類為新建漁船之漁業種類,且僅能供其他漁船補足,不得用於增建新船。 依第一項應補足汰舊噸數,以前項核准其他漁業種類賸餘汰舊噸數或以鯖魚參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五。但新建魷釣漁船,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者,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四十九。 漁業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以汰建資格申請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其汰舊噸數小於或超過現有漁船噸數時,準用第一項至前項規定。 漁業人建造漁獲物運搬船或鯖魚參圍網漁船者,不得小於原有漁船噸數,其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且不得保留其賸餘汰舊噸數。 漁業人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其汰建資格及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國內無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其所需汰舊噸數須為鯖魚參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 二十噸以上且船齡二十五年以上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漁船之百分之七十四。 漁業人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取得之漁船,其補足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四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 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保留一年;賸餘汰舊噸數之漁業種類為新建漁船之漁業種類,且僅能供其他漁船補足,不得用於增建新船。 依第一項應補足汰舊噸數,以前項核准其他漁業種類賸餘汰舊噸數或以鯖魚參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五。但新建魷釣漁船,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者,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三十。 漁業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以汰建資格申請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其汰舊噸數小於或超過現有漁船噸數時,準用第一項至前項規定。 漁業人建造漁獲物運搬船或鯖魚參圍網漁船者,不得小於原有漁船噸數,其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且不得保留其賸餘汰舊噸數。 漁業人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其汰建資格及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國內無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其所需汰舊噸數須為鯖魚參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 二十噸以上且船齡二十五年以上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漁船之百分之七十四。 漁業人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取得之漁船,其補足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一、目前國際上具競爭力之魷釣漁船,其總噸位約為一千至一千五百,查現行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魷釣漁船計一百零五艘,其中老舊漁船多為七百噸級,倘依現行第三項規定,該等魷釣漁船欲汰建為總噸位一千以上之魷釣漁船,則面臨魷釣漁業汰舊噸位不足問題。 二、又魷釣漁船主要在公海作業,捕撈之魚種及漁撈能力目前尚未受國際漁業組織限制,為維持我國魷釣船隊之國際競爭力,解決魷釣漁業汰舊噸位不足問題,並考量相關鮪類國際漁業組織已限制延繩釣漁船之漁撈能力,以及拖網漁業易造成漁業資源利用壓力,爰放寬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建造魷釣漁船噸數之比率,修正第三項後段有關新建魷釣漁船補足汰舊噸位之規定。
第十五條之三 新建魷釣漁船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目前國際上具競爭力之魷釣漁船,其總噸位約為一千至一千五百,且為避免建造噸位過大之魷釣漁船,造成漁業資源利用之壓力,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