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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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儲金管理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儲金管理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儲金管理會擬訂監察人執行相關規定時,得參考董事會意見,並應經監察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儲金管理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儲金管理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因儲金管理會之監察人與董事會係屬平行單位,各有職責,爰明定儲金管理會擬訂監察人執行相關規定時,得參考董事會意見,並應經監察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儲金管理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用;分設業務組、財務組、會計組、稽核組、秘書組及資訊組,各置專任組長一人,辦事員若干人,並得就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優先延用。 前項稽核組,直屬董事會,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董事會或監察人於必要時,得隨時命稽核人員報告之;其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之情事時,稽核人員並應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之。 儲金管理會執行長、會計及稽核主管人員有請辭或更換時,應事先通知監察人。 第十條 儲金管理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用;分設業務組、財務組、秘書組及資訊組,各置專任組長一人,辦事員若干人,並得就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優先延用。
一、修正第一項,明定儲金管理會應增設會計及稽核組,強化內部審核作業,以利財務與會計之權責劃分。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稽核組直屬董事會,並以超然獨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儲金管理會執行長、會計及稽核主管人員有請辭或更換時,應事先通知監察人。
第十一條 儲金管理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其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儲金管理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每年定期提出下列事項,報監理會核轉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第十一條 儲金管理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其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儲金管理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每年定期提出下列事項,報監理會核轉本部核定: 一、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二、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分述如下: (一)依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第三十項決議,儲金管理會預、決算須送立法院審議,並經總統公布,爰修正序文明定儲金管理會提出預、決算書及有關資料,須送立法院審議。 (二)為配合監理會委員會議之審議時間,修正第一款,儲金管理會須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三)為配合儲金管理會之預算須於八月底送立法院之時程,爰修正第二款,儲金管理會須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第十三條 本部及監理會為瞭解儲金管理會之狀況,得要求儲金管理會提出業務、財務報告及有關文書資料,並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請儲金管理會說明,其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第十三條 本部及監理會為瞭解儲金管理會之狀況,得要求儲金管理會提出業務、財務報告及有關文書資料,並得派員查核之。
為強化本部及監理會對儲金管理會為行政調查之強制性,爰修正增列必要時得請儲金管理會說明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