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本辦法之條文依據。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 |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辦法之規範機關不含同條第一項所稱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然為期明確,訂定本條條文。 |
| 第三條 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
四、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五、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
六、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 |
一、明定總統府就其職權範圍內,提供及配合於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配合執行特種勤務有關現地會勘、儀節、行程規劃、證件提供等事項。
二、於特種勤務任務執行前,依總統府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聯繫主辦單位及相關特勤編組單位實施現地會勘,據以規劃警衛部署及下達要旨命令,確保警衛萬全。
三、任務執行時,協調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規劃各蒞臨場所攝影點位置、媒體採訪動線、引導及協同實施維護秩序等相關事項。 |
| 第四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
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
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
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與入、出國境通報。
五、執行特種勤務所需證照查驗、許可審查、禮遇通關等入出境事項。
六、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 |
一、為確保總統府、寓所官邸及駐在處所警衛安全,協調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單位提供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及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事項。
二、執行特種勤務期間,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於蒞臨場所之安全,於現地會勘時,依據節目性質(如大型造勢場合、重要慶典活動)、地區環境、蒞臨時間(如夜間、晝夜)等考量,協調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單位提供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消防與救護車輛、醫護人員等事項。
三、為確保寓所區域、蒞臨場所警衛安全,依勤務需要申請實施空中觀測偵巡或救護、救難、運輸事項。
四、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為早期發現危害與驚擾狀況,提供特勤任務編組單位適時運用與處理,而預為必要之處置,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危害安全目標掌握與入、出國境通報事項。
五、執行安全維護對象國外警衛勤務時,依其權責及程序協助執行入出國境旅客、團(隨)員、機組員證照查驗及其攜帶物件安全檢查、通關等事項。
六、為提升特勤人員本職學能、強化任務執行能力,依需要邀請專業學者、專家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消防安全授課及教育訓練事項。 |
| 第五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配合辦理外賓訪華期間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二、提供安全維護對象出國訪問與特種勤務有關事項。
三、提供國外警衛任務執行所需護照製作、核發及簽證事項。
四、配合辦理安全維護對象出國期間新聞採訪安全維護作業。
五、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提供國內、外安全維護任務執行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
一、明定外交部就其職權範圍內,提供外賓訪華期間,配合執行特種勤務有關現地會勘、儀節、行程規劃、證件提供等事項。
二、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出國期間之安全,配合提供相關節目狀況、行程規劃、受訪國(過境國)國情資料、涉外事務協助等事項,以利實施先期偵察、會勘與協調,並策訂警衛計畫。
三、配合辦理特勤隨扈人員出國所需護照製作、核發及簽證事項。
四、執行國外警衛任務期間,協調外交部,規劃各蒞臨場所攝影點位置、媒體採訪動線、引導、安檢及秩序維護等相關事項。
五、執行國外警衛任務涵蓋範圍廣,且牽涉國內、外事務,對執行國外警衛安全維護事項影響甚鉅,且需協調事項較多,為避免應配合事項未列舉而掛一漏萬,爰提列第五款,提供國外警衛任務執行必要之行政及後勤支援。 |
| 第六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
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 |
一、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為早期發現危害與驚擾狀況,提供特勤任務編組單位適時運用與處理,而預為必要之處置,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危害安全目標掌握與通報。
二、依國防部頒「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國防部所屬單位、各級部隊依該規定配合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兵力(含專業部隊,如陸軍核生化部隊、海軍爆破大隊等需求申請)及提供防情、資電之兵力、裝備與行政後勤等支援事項。
三、依民航局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發佈飛航公告,公告總統府週邊空域為R48限航區,任何航空器未經特准,不得飛越上空。為維護R48限航區之安全,應於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時,立即通報,以採取應變作為。
四、為提升特勤人員本職學能、強化任務執行能力,依需要邀請專業學者、專家實施授課,或派員參加國防部各項訓練班隊(如緊急醫療救護、駕駛訓練、輻射安全防護等)。 |
| 第七條 財政部應配合辦理國外警衛任務執行有關進出口貨物、行李查驗及徵免關稅事項。 |
執行國外警衛勤務時,配合班機入出境,實施行李、禮品、貨物及其他物件安全查驗事項。 |
| 第八條 交通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特種勤務車輛定期檢驗暨牌照核發、專案檔管事項。
二、提供鐵路(高鐵)、公路(國道)、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調度與安全管制事項。
三、提供總統府週邊空域(R48限航區)飛航管制與通報事項。
四、提供民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五、提供氣象即時觀測、預報、警報相關事項。 |
一、協助辦理本單位所屬特種勤務車輛定期檢驗及牌照申請、核發及換照等事項。
二、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交通運行及空中、水運航行間之安全,俾利規劃相關道路警衛路線,以維持交通順暢,應適時提供各鐵、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及依申請提供有關交通運輸工具,並配合特種勤務執行運輸工具之調度、安全管制、檢查等事項。
三、依民航局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發佈飛航公告,公告總統府週邊空域為R48限航區,任何航空器未經特准,不得飛越上空。為維護R48限航區之安全,應提供相關飛航管制與通報事項,並於民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時,立即通報,以採取應變作為。
四、氣象觀測屬情報資訊一環,為利特種勤務任務執行,應提供即時氣象資訊及地震、火山、海嘯等與氣象有關之觀測事項作為參考。
五、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八款,原交通部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部組織法正式公布後,適時修正機關名稱。 |
| 第九條 行政院衛生署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
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
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
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五、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
一、執行特種勤務期間,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緊急醫療系統完備,俾發生因緊急傷病時,提供適切醫療救護。依總統府侍衛室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華總侍字第○九七一○○八三一五○號函頒「興安專案」綱要計畫,規劃為總統緊急醫療作業外,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現行急診作業流程,對各安全維護對象實施緊急醫療作業,確保醫療資源充分利用。
二、依特種勤務需求,協調疾病管制單位,提供重大疫情狀況、法定傳染病之防治與應變措施及方案之諮詢與通報事項。
三、依特種勤務需求,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四、為提升特勤人員本職學能、強化任務執行能力,依需要邀請專業學者、專家實施授課(如緊急醫療救護、飲食安全維護等)。
五、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原行政院衛生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部組織法正式公布後,適時修正機關名稱。 |
| 第十條 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應配合辦理國內新聞採訪安全維護作業。 |
一、任務執行時,配合特勤人員及內政部警政署新安小組,規劃蒞臨場所攝影點位置、媒體採訪動線、引導、安檢及秩序維護等相關事項。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三款及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款,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由文化部及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負責,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部組織法正式公布後,適時修正機關名稱。 |
| 第十一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提供輻射偵檢器材操作、安全防護等專業訓練事項。 |
一、為提升特勤人員本職學能、強化任務執行能力,依需要邀請專業學者、專家實施授課,或派員參加相關輻射偵檢、安全防護等訓練事項。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四款,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更名為科技部;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部組織法正式公布後,適時修正機關名稱。 |
| 第十二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協助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特種勤務任務執行事項。 |
一、執行安全維護對象大陸警衛期間,協助相關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過境、轉機之行政協助事項。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二款,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合併蒙藏委員會;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後,適時調整配合事項。 |
| 第十三條 蒙藏委員會應配合協助蒙、藏地區特種勤務任務執行事項。 |
一、執行安全維護對象國外及大陸警衛期間,協助相關赴蒙、藏地區、過境、轉機之行政協助事項。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二款,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合併蒙藏委員會;另相關業務均一併調整。待該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後,適時調整配合事項。 |
| 第十四條 僑務委員會應提供僑團、僑民來臺參加重要慶典活動與特種勤務有關行政支援事項。 |
明定僑務委員會就其職權範圍內,於僑胞來臺參加或出席重要慶典活動時(如元旦升旗典禮、國慶活動),提供有關僑胞名單、證件製發、協助引導與處理特勤有關事項。 |
| 第十五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有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與特種勤務相關資訊與協助事項。
二、協助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 |
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四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從而協調中選會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期間應配合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選務資訊,以利達成安全維護任務。
二、為提升特勤人員本職學能、強化任務執行能力,依需要邀請專業學者、專家實施授課(如選舉選務法令宣導、選務工作介紹等)。 |
|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
為避免政府其他機關(構)、單位或應配合事項未列舉,得經協商後配合辦理。 |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