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一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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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已修正移列同條第七項,爰配合修正。
第七條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第七條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一、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已修正移列同條第六項、第七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