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應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專屬平台建立、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教育訓練、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辦理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應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二、第二項明定實施計畫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通過、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儲金監理會)審議,及教育部核定後,方得實施。 |
| 第三條 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專屬平台,提供儲金管理會對私立學校教職員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線上作業。
前項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應按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別分戶立帳,管理其退撫儲金投資帳務,並定期以郵寄對帳報表,或線上查詢功能等方式,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帳戶投資報告。 |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專屬平台之建立及其功能。
二、第二項明定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管理其退撫儲金投資帳戶之方式,及其應提供個人帳戶之投資報告。 |
| 第四條 儲金管理會訂定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私立學校教職員得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應以前項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內,通知該校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 |
一、第一項明定實施計畫之運用範圍,及其應提供投資標的組合之數量。
二、第二項明定投資標的組合之選定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儲金管理會所應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轉換作業。
四、第四項明定學校人事單位辦理自主投資作業之職責。 |
| 第五條 儲金管理會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分區退休理財相關教育訓練,明確指導理財風險之相關事項,並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培養自主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能力。 |
明定儲金管理會應辦理教職員風險評估及理財教育訓練,並提供教職員培養自主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能力。 |
| 第六條 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有公司財(業)務、債信嚴重惡化,或投資標的被終止、清算、暫停及恢復交易、合併等重大情事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前項處理情形應通知儲金監理會,並於一星期內提交書面報告,經本部備查後公告。 |
為保障教職員權益,爰明定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其公司財(業)務、債信有嚴重惡化情形,或所購買之投資標的,有被終止、清算、暫停及恢復交易、合併或其他違反法令事項,致重大影響教職員權益等情形時,應即採取措施。至其所謂必要措施,指遇有前開情節重大,致有影響教職員權益之虞時,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應即瞭解實際情況,採取因應措施,並召開投資策略小組及臨時董事會,研擬後續處理方案。 |
| 第七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檢視自主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績效表現,併同退撫儲金相關管理報表及會計報表,報儲金監理會及本部備查後公告。 |
明定儲金管理會應檢視績效執行情形,並提供相關管理、會計報表。 |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