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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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但交通部觀光局得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 評選會辦理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會辦理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一、修正條文第三項新增。 二、鑒於一百零一年表揚報名時,因部分產業特性關係報名參加及受推薦名額不多,為提升評選效率,爰新增第三項,規定辦理評選之程序採初選及決選兩階段,並增列但書規定得逕行辦理決選,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三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第十三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委員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委員會議定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為避免與性質屬行政機關之委員會相混淆,爰將第十三條之「評選委員會」,文字修正為「評選會」;另「標準」為法規命令名稱用語,爰配合第十二條規定用語,將「評選標準」修正為「評選基準」。